打催网贷,有恶意恐吓,但没有人身伤害,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2022-10-13 11:08
杭州保姆纵火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什么
杭州保姆纵火案,保姆的责任毋庸置疑,但有一方似乎被忽略了——中介!
2015之前,广东人莫焕晶因长期沉溺于赌博,负债累累。法律文书证实,莫焕晶至少以被告身份涉及6起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本金总额35.5万元。
为了躲债,莫焕晶15年外出打工,从事保姆工作。
2015年~2016年6月期间,经中介公司介绍,莫焕晶先后在三名雇主家从事保姆工作。无一例外,都是因为进行盗窃,被雇主发现,退还财物之后被辞退。
2016年6月,莫焕晶再次经上海某家政中介公司介绍,前往朱小贞家从事保姆工作。
至此,一场人间惨案就此埋下伏笔。
嗜赌 盗窃 撒谎 三次被雇主因偷盗被辞退
嫌疑人莫焕晶
为何莫焕晶还能以保姆的身份继续被中介公司介绍给雇主?
中介公司在此案当中是否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杭州“保姆纵火案”将于12月21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翻看了相关报道,杭州一家庭保姆在雇主家中凌晨纵火,导致雇主及其子女共4人死亡,简直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
伴随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近几年来,人们为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保姆作为一个职业也在中国大地悄然兴起,并深入千家万户,服务内容也非常广泛,如提供烹饪、保洁、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但也因之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
烧毁的住宅
6月22日在杭州发生的“保姆纵火案”,一夜之间逝去了四个鲜活的生命,以血的代价提醒消费者“保姆有风险,用人需谨慎”,行凶者自不必说,相信法律会给出公平正义的结论,得到应有的惩罚。
但除了保姆本身应当承担责任以外,那么作为家政服务的提供者中介机构是否有责呢?
中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在雇佣保姆的过程中,消费者因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服务者本人做深入调查了解,获得更多的信息,所有信息基本上都是来源于中介机构。
因而,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和服务者信息也正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价值所在。
某中介公司
法律规定: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报告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中介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地将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消费者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可靠的,不能有任何隐瞒欺骗,作为保姆这种需要深入消费者个人家庭中的服务者,干系到消费者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中介机构更有义务认真搜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做到全面、真实、可靠,尤其服务者的品行方面的信息应该作为重点收集的内容。
家庭保姆因其具有深入消费者个人家庭内部生活的特殊性,因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职业道德……”
该《办法》中已经明确了保姆的基本条件。据有关报道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曾对其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调查。
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长期沉迷于赌博,负债累累,2015年初外出避债打工,先后在浙江绍兴、上海从事保姆工作,为获取赌资曾盗窃三名雇主家中财物,均被发现后辞退。
显而易见,从犯罪嫌疑人以往的表现看,是不适合做家庭保姆的。
中介公司在接收该服务者时,有义务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解,如果中介公司在审查保姆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或者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把不符合家庭服务员基本要求的人员提供给消费者从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痛定思痛,向逝者表示哀悼的同时,也向从事提供家庭服务的中介机构提醒一句:“保姆有风险,审查需仔细”。
文 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 王庆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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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究竟有多可怕
万恶淫为首,富贵不能淫。烂人有多烂,谣言就多可怕,恶语伤人六月寒口水淹死你。谣言就是小人,烂人小混混行为,狗改不了吃屎,吃不了新鲜。似疯狗逮住人咬住不放,乱咬人汪汪汪,停不下来没完没了汪汪汪,谣言满天飞路不给走,寸步难行。住所不能安心,谣言如影随形,造谣可耻,性搔扰,没完没了汪汪汪,“恶”,杀人不见血,谣言可怕。小混混出来混迟早要还的。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智者止谣。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