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2、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是否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八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3、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
4、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1月14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所作的关于lt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草案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
6、今年1月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安徴省卫健委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出台了指导意见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三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第一,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
7、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依法取。
8、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根据全国出生人口总量变化可以看出,从2017年开始,全国出生人口规模持续下降,育龄妇女规模下降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1 日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9、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生育证审批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孩的不得超过20天,二孩的不得超过40天但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
1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2、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
13、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
14、要求赔偿可以投诉至当地政府要求合理赔偿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
15、基础产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独生子女假,就是158天如果发生难产剖腹产等情况另有假期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政策生育的,不受晚育独生限制,女方在享受国家基础产假的基础。
16、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 工资 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扩展资料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